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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的“三金”属于彩礼吗?

2022-02-22 法律服务网 1415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女士经双方媒人及双方父母介绍下相识,2018年农历八月初二,李女士到王先生家里按农村习俗看家,王先生给了李女士父母及姐姐20000元见面礼。同年农历八月初六,王先生与李女士订婚,随后王先生将彩礼钱80000元交付于李母。因结婚需要,王先生为李女士购买了价值17623元的三金首饰。2018年年底王先生与李女士在王先生家开始同居生活,后王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解除恋爱关系。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先生主张李女士方返还117623元。

【案件判决】

法院认为,彩礼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的习俗,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女士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李女士收取的彩礼80000应当予以返还。关于王先生主张因结婚的花费,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实际在一起同居生活过,部分花费也属于正常人情往来及夫妻共同消费开支,不应认定为彩礼。双方最后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有男方个人原因,女方没有明显过错。对于价值17623元的三金首饰,因其系为结婚而购买,且首饰实际具有经济价值,王先生要求返还17623元,法院予以支持。

【小律提醒】

该案例中,双方明确了三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因属于彩礼范围给予返还。在诉讼中,应提供证据证实属于彩礼款返还范畴。在给付“三金”时,请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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