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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借款后汇入另一方账户,还钱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22-02-22 法律服务网 1182

案情介绍

2020年,丈夫李某向方某借款,方某同意借款后向李某妻子王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后王某分多次将款项转给丈夫李某。随后,李某以其个人名义向方某出具借条一份,出具借条时,王某也在场。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方某便打电话给王某催讨借款,并称当时夫妻一起来借款,应当共同还款。王某却说“字我没签,钱我也没花,我不还”。方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涉案款项全部由方某汇入王某银行账户内,再由王某汇入其丈夫李某银行账户内。方某出具借条时,王某在现场,其对汇入自己账户的款项并无异议。上述事实可以表明,王某对涉案借款是知情的,并对涉案借款作出了处分。因此,王某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识表示,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王某共同归还方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的王某虽然没有对李某的借款行为进行共同签名、或者是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但是借款和转账时王某都在场,并且对于借款汇入自己的账户没有表示异议,故王某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法院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借款时如果存在借款过账的行为,一方如果不想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要明确的提出异议,否则可能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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