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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的“N+1”补偿如何定义?

2022-02-22 法律服务网 1496

一、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合同到期,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不续签,则按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若未提前通知,则按n+1的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扣除社保、公积金。

二、什么是“N+1”?

N+1中的“N”,代表了在单位工作的工龄,一年就是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N+1中的"1”,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提前三十天通知了,那就不用支付。

【小律提醒】

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方面这是非常的重要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是是可以按照法律当中规定的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此进行经济补偿。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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