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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女子同居产子,谁才是孩子的妈妈?

2022-02-07 法律服务网 797

案情介绍:

近日,厦门市一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之间争夺抚养权的案件。

小提(女)与小美(女)是一对同性伴侣,小提提供了卵子,并在购买精子后,由小美负责孕育并分娩,孩子出生后两人一同照料。不料,过了没多久小提一个人把小孩带走了,与是小美把小提告上法庭,两人都称自己是孩子的妈妈,并要求对孩子进行抚养。

在庭审过程中,小美提出双方均应当与小孩做亲子鉴定,小提拒绝,但是双方均承认小提提供了卵子的事实,并且承认孩子身上存在小提的基因信息。

那么到底谁才是小孩的妈妈?

律师分析:

我国采取“分娩说”,应当认定小美为孩子生物学上的母亲。在本案中,小提与阿美作为同性伴侣,尚不为我国婚姻法乃至其他民事法律所规范,无法根据我国现有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实现生育目的,故双方购买精子进行体外受精乃至胚胎移植的一系列行为是违法的。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既非我国法律所允许,也违反我国社会一般性的伦理要求和公序良俗原则。

而且《民法典》对买卖人体细胞的禁止性规定已经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否定性评判。同时,以此方式出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应符合最基本的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在公众最朴素的伦理观念当中,母子关系的确立并非基于生物学上的基因延续,而在于 " 十月怀胎 " 的孕育过程和分娩阵痛带来的情感关联,这也是《出生医学证明》以孕育分娩来记载母亲的原因所在。

小律提醒: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人群已不局限于不孕不育的夫妻双方,而扩展至受自身因素和婚姻状态等情况影响的人们。此类群体现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意愿,但若未能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实施,相应行为及后果将有可能无法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

因此,代孕生子不可取。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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