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5 法律服务网 679
【案件简介】
刘阿姨2020年10月到一家装修公司做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2月底离职,装修公司一直没有给刘阿姨结清工资,并以没有劳动合同欲不予支付这个月的工资。
【律师说法】
刘阿姨虽然没有跟装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考勤打卡”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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