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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常见问题

2022-01-25 法律服务网 653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谁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被告人侵犯,例如故意伤害被打伤,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例如被害人的机动车遭被告人故意毁坏,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修理费。

4.盗窃、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被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盗窃、诈骗等犯罪,被告人系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非毁坏破坏,法院会在刑事判决时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需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因受到犯罪侵犯造成精神损失要求赔偿的,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一般都是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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