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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022-01-20 法律服务网 725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职业学校学生今年15岁,张某今年30岁是王某班主任老师,两人私下关系极好。某日,张某约王某外出吃夜宵过了返校时间,两人怕被学校批评处分,遂决定到张某的教师宿舍留宿,当晚两人发生性关系。王某与张某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某身为王某的班主任,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小律提醒】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本罪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纳入《刑法》定罪处罚的范畴,旨在严厉打击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关系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恶劣罪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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