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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分拣员猝死!劳动者“休息权”如何保障?

2021-12-23 法律服务网 793

案情介绍

据报道,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中国邮政西安邮件处理中心邮件分拣员杨某如往常一样上完通宵夜班回到家中休息,此后再也没有醒过来。杨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因为赶上双十一,杨某往往是早上9点上完夜班,休息,下午起来继续去上12个小时的夜班,如此连轴转的状态持续了一个多月。他11月的工作时长也验证了这一点:全月有20个工作日上班,工作时间为264个小时。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杨某的死是因为加班,但其长时间缺乏足够休息,且工作时间远远超出法定额度,则是毫无疑问的。

那么面对这种加班时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度的情况,劳动者的休息权该如何去保障呢?

 

律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案中的杨某全月工作时间为264小时,即使把用人单位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工作时间全部算进去,也是远远的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时间限额,且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之前是否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还不得而知。造成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还是因为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完全忽视甚至是无视劳动者的休息权。

 

律师答疑

面对加班时间远远超过法律所规定的限额的这种情况,劳动者休息权如何保障这个难题是需要劳动者、监管部门、用人单位去共同努力才能够去克服的。

首先作为劳动者面对这种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做法,要勇敢的拒绝用人单位的违法加班要求,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各种相关的证据,如后续发生劳动纠纷,也可以凭借保存的证据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作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最后作为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利用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注重和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让劳动者在工作之余也能有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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