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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人邀约看新装修的房屋,邻居带小孩不慎坠楼,房屋主人要担责吗?

2021-11-04 法律服务网 975

基本案情

杨某新房装修时在小区业主群发布装修公司的广告并邀邻居参观。同小区业主许某夫妻带2岁儿子小小(化名)参观时,儿子不慎从杨某房屋的落地窗坠落致颅脑损伤落下残疾。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承担1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许某夫妇自行承担其余损失。许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远离危险的照顾和注意义务。徐某夫妇将其2岁孩子带入施工现场,本就是将其置于危险环境中,且在参观房屋装修时未能谨慎看管,是导致本次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杨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在微信群主动邀请他人参观其房屋装修,并告知他人钥匙的存放位置,该行为要求杨某对邀请他人参观的房屋时,应当保障房屋具有基本安全的参观环境,尽到避免参观人员发生危险的谨慎义务,杨某改造卫生间落地窗时未及时采取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对杨某在装修过程中,改变房屋外观、破坏房屋墙体的行为,未忠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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