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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不达标就辞职”这样的军令状真的有效吗?

2021-11-03 法律服务网 1151

近日有咨询者问到:“因从事销售行业,单位要给每个员工下“军令状”,要求业绩达到多少,没有达到则要求员工自己写离职申请书,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分析】

单位下的“军令状”要求员工每个月完成多少业绩,没完成业绩就作为开除的条件系属违法行为,员工并非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写的辞职书,而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单位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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