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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诈骗短信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如何防护?

2021-10-27 法律服务网 853

你每天能收到多少骚扰短信或推销电话?大数据时代,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许多隐患。个人信息极易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形成灰色产业链隐藏在屏幕背后。骚扰电话、诈骗短信层出不穷,个人信息该如何防护呢?

【律师说法】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最高5000万的罚款或上年营业额百分之五的以下的处罚;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直接责任人员除罚款外还将限制担任董高监职务,计入信用档案。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还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当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时,可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虚拟网络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

2.向公安机关报案。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遭遇诈骗的可以报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向法院起诉。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时,权利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生活中多注意细节也可防止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比方说不要随意向商家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谨慎使用个人证件(复印件可注明用途 “仅办理XX业务使用”),不随意连接公共WiFi,不随意在社交软件透露家庭定位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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