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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股份转让问题

2021-10-11 法律服务网 2440

【案情简介】

甲公司由张三和李四出资成立。张三出资51%,李四出资49%。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全部股权需全体股东同意。张三欲转让全部股份给王五,李四不同意。张三与王五协商,为了“诈”李四,张三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0.1%的股权给王五,并将此交易条件通知李四,李四迫于过高的市场价格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张三完成了对王五的股权转让,王五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后张三将剩余50.9%的股权以每1%股权20万元的价格悉数转让给王五,李四反对。

那么,关于章程的约定是否有效?对于第一次转让和第二次转让李四是否还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律师说法】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对于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只是不能禁止转让,故本案中甲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对外转让全部股权需全体股东同意”合法有效。

综合判断张三对王五的两次股权转让,李四有理由怀疑,张三与王五串通给李四制造“障眼法”,高价完成第一次股权转让,是为了掩盖第二次股权转让的真实目的。故李四可以以此为由在知情30日内且股权变更登记1年内主张于同等条件下对此01%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第二次股权转让,李四是否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取决于王五的身份。而王五的身份又取决于第一次股权转让的最终结果。如果李四对第一次股权转让成功地主张了优先购买权,王某就是第三人,第二次股权转让就是对外转让,李四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李四对第一次股权转让没有成功主张优先购买权。王五就是股东,第二次股权转让就是对内转让,李四就无优先购买权。

【小律提醒】

转让股东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救济:

1.法定期限内(知情30日+股权变更登记1年内)+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可支持。

2.法定期内可买而不买,主张合同及股权变动无效→不支持。

3过期不能买,主张赔偿→可支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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