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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做为劳动仲裁的主体吗?

2021-09-10 法律服务网 2996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某公司上班,现跟该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该公司是北京某公司在湖南张家界的分公司,王先生要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分公司可以做为劳动仲裁的主体么?

【律师说法】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如果经过了登记有营业执照是具有营业资格,有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可以用法人授权其使用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民事纠纷中,分公司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此类推,分公司应当有劳动仲裁主体资格。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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