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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问题

2021-08-17 法律服务网 1243

【案情简介】

咨询人来电:某村村民王某承包了一块村里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跟村集体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但是没有办理确权登记。王某因为常年在外做生意无法照料到这块耕地,便与同村村民张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转交张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后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产生了纠纷发生了争执。咨询人对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前来咨询。

【律师说法】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在设立时,是以合同生效时为准而非合同成立时。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只有在“流转时”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村民王某在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记。后王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村民张某时,二者间的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仅仅不产生对抗效力,而非不发生效力。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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