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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你有三个月的冷静期

2018-08-23 法律服务网 1775

       有多少夫妻闹离婚是一时意气, 对于这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

       上述规定出自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最高法目前尚未对外正式发布该文件,但文件内容已在7月19日,最高法召开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开。

       事实上,在最高法正式对冷静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地方试点已经走在前面。

       2017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最近的是今年7月16日,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除“冷静期”外,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意见(试行)》还有不少亮点。

       其中规定,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对标了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后者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下调为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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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静期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

       就离婚冷静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从事家事审判实务或研究的法官、律师和学者,他们都将冷静期的适用指向冲动型离婚。

       早在2016年,最高法就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出台的意见中提到,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该院未成年与家事审判庭负责人郭婕告诉新京报记者,冷静期主要针对危机婚姻中的冲动型离婚,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但具体适用也要依案件情况而定,“对法院而言,判决离婚很简单,但后面涉及很多问题,比如子女问题。大人一冲动离了,孩子怎么办?”

       曾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的杜万华之前提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百分之七八十都来自离异家庭。希望更多的夫妻能谨慎对待离婚,结婚是大事,需要慎重考虑,离婚更是如此。

       据民政部统计,我国离婚数已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了2016年的415.8万对;2017年上半年,全国有558万对夫妇结婚,同时有185万对夫妇离婚。

       还有一种情况也适用冷静期,“对于一些死亡婚姻,已经无法挽救了,但是当事人情绪激动,存在过激行为,比如有人扬言‘判离婚的话我就自杀’,对这种案件,冷静期不是做和解工作,而是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让双方冷静下来,更好地走出婚姻。

       法国、韩国、英国等国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称对冷静期制度作了规定。如在英国,当事人离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虑期间;韩国则设立离婚熟虑制,离婚双方要经过熟虑之后才能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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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静期适用范围等仍待明确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明确规定,是对此前各地法院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同时也为这项制度提供了依据和指引,有利于下一步推广。

       但在推广使用的过程中,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定都有其背景和前提,冷静期最重要的是不能滥用,对于本应该及时判决离婚的案件,法院以冷静期为由不作判决,可能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在适用过程中,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要考虑案件适用的“度”。有些案件已经不适用冷静期,就不要生硬照搬规定,“使用要灵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怕的是机械司法。

       司法实践中有需要时可以使用,但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能违背其个人意愿,法院更不能‘一冷了之’,冷静期内要有所作为和跟进,才能让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虽然已经明确最长不超过3个月,但冷静期的适用范围还没有明确标准,这首先不能成为法官办案拖时间的手段;也不能把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去就完事了,后续工作要做,而不是让离婚变得更难。

       此外,涉及案件审理程序的问题,冷静期是否要在案件审限范围内扣除?冷静期内法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这是否要纳入员额法官的绩效,如果没有科学考核,是否会影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涉及专业配套,冷静期内要发挥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的作用,其专业水平如何确定和保障?其经费如何安排?

       冷静期制度的这些相关问题仍然待解,但希望冷静期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 争议

       冷静期是干涉“离婚自由”吗?

       自去年离婚“冷静期”走入公众视野,就一直伴随争议。

       反对声音认为,让感情已经出现问题的夫妻冷静,可能会影响来之不易的“离婚自由”,甚至可能成为法官过意拖延办案的借口。也有人认为,法院设置冷静期是做了“居委会大妈”的工作,没有必要。

       从2017年到今年3月,福建省三明市全市法院共对82起离婚案件适用了冷静期制度。法院对冷静期的适用标准首先是双方都有意愿表示,这也是主要依据;其次法官会结合个人经验进行判断,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也会提供观察意见。

       和一些人认为的冷静期只是单纯让夫妻双方回家冷静一下不同,这中间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结合三明中院的工作实践来说,冷静期内根据案件情况会有一个调解的过程,在告知当事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派出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家庭情况、子女情况以及诉状中提到的问题,通过走访社区、村两委和邻里亲属,最终形成社会  调查报告,供法庭参考(但不会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冷静期内,妇联、社工和心理咨询师也会进行跟踪回访,而非“一冷了之”。

       此次最高法印发的文件也可看到,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与传统包办婚姻不同,现在的婚姻多有感情基础,除了已经冰冷到形同陌路的婚姻,一些婚姻中的矛盾可以调和,“在冷静期内调解商量一下,不是不让你离,不行可以再到法院,但有个缓冲不是坏事。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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