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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双方约定土地用途,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2021-01-22 法律服务网 1917

热点问题:

最近几年随着国家大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也变得愈发频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能否改变土地的经营性质,进行其他类型的经营这个问题日益成为土地流转的热点问题。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签订流转合同的双方约定好土地的承包经营性质,该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对流转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呢?

问题解读: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是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性规定,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在承包农村经营土地时,原有的承包经营土地是耕地,流转后也必须进行按照耕地来使用,不可用采取挖塘养鱼等措施,来改变土地的用途。即使是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双方有约定过流转的土地使用性质,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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