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0 法律服务网 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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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已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甲在1999年前往城市发展,将其承包土地交给乙进行经营,乙承包经营该土地至今,并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三十年,2028年该土地承包期限届满,现在甲要求乙返还该土地,并且告知了村集体,村集体通知乙将会收回该承包土地。
问题解读: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乙经过甲的转让行为,依法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并且发包方也就是村集体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乙依法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且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尚未届满,村集体是无权收回该承包土地,非法剥夺农户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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