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4 法律服务网 3690
在我们的印象中,对于一个公司的设立的出资都是基于物力和财力之上的,但是也有人说公司出资形式不仅仅只有财物出资,还有无形的财产出资形式,而劳动力也属于无形财产,按理说劳力出资应当可以入股公司股份。
公司设立打理大小事务却不能入股?
2000年,广州市的顾某与张某约定准备开设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顾某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场地和全部的办公用品所需要的费用。在此期间,张某为该公司的成立四处奔走,独自办理了公司成立的全部手续,办理了公司办公处的租赁,购买全部的办公用品,招聘了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该公司于2000年十月正式成立,名称为"广州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顾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2001年,顾某见公司的效益很好,又在工作中与张某发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故不愿与张某分享利润,在张某缺席的情况下,顾某召集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免除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张某认为,其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应该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理应参加公司的分红,并且顾某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免除了张某的副总经理职务,是不合程序的,顾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股东权益,于是诉之法院,要求恢复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分给他应有的分红并对其进行赔偿。
劳务出资不能入股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出资可以以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组成,但是由于劳务不能作为公司的资本组成形式,依据《公司法》规定劳务不属于公司出资形式中的无形财产部分,所以劳务出资不能入股公司股份,所以顾某不是公司股东,无权分得公司分红,也无权以股东的身份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公司解除顾某的职务只需要对顾某所付出的劳动力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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