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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证、安排替考,获刑!

2020-11-24 法律服务网 2093

2019年3月,A联系江西某学院招生老师B,并向其提出需要46人替考国家英语三级考试,同时承诺通过考试的每人支付报酬600元,未通过的100元。

B随即在学生及兼职群中找到46名替考人员,承诺通过考试每人报酬500元未通过100元,并将46人的身份信息及照片收集打包交予A。

之后A将打包信息发送给C,并要求C制作出46张用于参考的虚假身份证明。制作完成后,A从C手中取回46张虚假身份证,并交于B进行发放考试。

3月23日,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异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本案中涉及了哪些罪名?

【伪造身份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上述规定,A、B、C三人伙同他人收集个人信息,伪造居民身份证46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组织考试舞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上述规定,A、B、C三人分别通过组织考试舞弊、招募替考人员、伪造替考身份证件的方式,违反国家法规,组织替考等作弊行为,涉嫌组织考试舞弊罪。其他参与替考人员将面临拘役或管制处罚。

【法院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B、C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四十六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A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判处C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判处B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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