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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偿代购28万名表,竟被告“欺诈”?法院这么判!

2020-11-24 法律服务网 1149

樊先生在美国工作,耿女士是其好友。一天耿女士联系樊先生,希望樊先生能够无偿为其代购一块“百达翡丽”手表,同时约定由耿女士先行支付一定费用,待樊先生购买手表后多退少补。后樊先生利用业余时间多次为耿女士寻找表店、了解款式等信息,并成功从某表店工作人员手中购买到耿女士心仪的手表,共计花费折合人民币28.9万元。

可耿女士查看手表相关照片时发现,表卡上所显示的购买时间早于樊先生购买的时间,同时销售地点显示位于非洲,购买人也显示匿名。耿女士认为该表销售地点与购买人及相关购买信息不符合,因此认定樊先生存在欺诈情形,遂起诉樊先生要求撤销委托合同。

【樊先生代购是否存在欺诈情形?】

樊先生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选择无偿帮耿女士代购手表,虽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通过微信约定无偿代购手表,因此在实际上形成委托关系。而樊先生并非专业代购人员,购表的环节复杂,普通人无法知晓具体细节,其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同时樊先生多次前往表店对相关手表进行研究,将手表信息及时回报给耿小姐,其在主观上没有通过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等方式误导耿小姐陷入错误认识,因此无法认定樊先生具有欺诈故意及欺诈行为。

【耿女士能否以表卡信息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事实证明樊先生无欺诈故意,且其并非专业代购,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积极完成受托事项,不满足法定可撤销合同要件,因此耿女士不能要求撤销委托合同。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耿女士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事件评述】

代购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委托合同,其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内容,避免由约定不明引发后续纠纷。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方应谨慎完成受托义务,如实及时向委托方汇报相关情况和进展,避免委托方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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