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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高利贷违法!——《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相关问题明确

2020-11-12 法律服务网 2608

借款合同可以说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了,此前《合同法》中对于借款合同相关问题存在不明确的情况,但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相比于旧法存在一些较大的变动,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高利放贷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此前我国法律中关于高利放贷的相关规定都体现在部门规章层面,缺少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但《民法典》施行后,高利放贷合同的无效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行为既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也存在借款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风险。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与《合同法》中对于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规定有所不同。《合同法》中的借贷双方明确为自然人,但《民法典》对此进行修改,不再区分借贷双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区分出借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即借贷双方中即使有一方属于单位,若合同中对利息未做约定,同样视为不支付利息。

上述规定要求作为出借人的一方,若本意是对方应支付利息,则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仅要约定利息,而且要对利率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时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依据上述规定,此类情形下需区分借贷双方中是否存在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单位。若双方均系自然人,则仍然视为没有利息。若一方或者双方为单位,且不能就利率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此种情况下,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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