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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尽责能否不交物业费?——《民法典》中物业服务相关问题规定

2020-11-10 法律服务网 67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于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的变化及规定。

【物业不尽责,我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物业费?】

小邓所居住的小区最近更换了物业公司,但新物业入驻不到半年,小邓的电动摩托车便在楼下被盗了,同时还有许多业主反映自己因被盗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小邓心想之前的物业尽职尽责,从未发生偷盗事件,这个新物业一来就发生多起,一定是物业不尽责。于是小邓选择拒绝缴纳下一季度的物业费,问小邓的行为是否被支持?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依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应缴纳物业服务费,不能仅以小区被盗为由拒缴物业费,但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盗窃案件,遭受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区到处打广告,这笔广告费是否需要公示?是否属于业主?】

小张所居住的小区可谓是各大广告商“百花齐放”的圣地,其小区单元门、绿化带、电梯间、楼顶甚至是垃圾桶上都印有广告。小张心想:这些广告都打在公共区域,占用了业主共有范围,那么广告费是不是应该公示?是否属于业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用范围,物业公司利用该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将此收益及时公示给业主。而对于该公共收益,物业公司应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的部分则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我住在一楼,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电梯养护费用?】

小王住在某小区电梯房一楼,从未使用过公共电梯,而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却包含了一项电梯养护费用。那么小王能否以此为由拒缴该部分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依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内容包括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其收费标准系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后核定。业主在小区内居住生活,其实际上已经享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与物业公司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因此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被我们业主开了,新物业还没来,旧物业还要继续收钱,是否合理?】

小谢所在小区的业主因不满现任物业而将其解聘,但新物业公司还在找寻之中,这段时间物业公司仍在小区内进行服务,并要求业主支付这段时间的物业费用。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依据上述规定,在新物业服务人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继续处理服务事项,并可要求业主就此支付该期间费用。也就是说旧物业公司在交接未完成这段时间还在履行其义务,如维护治安、打扫卫生等,那么其有权要求业主支付这段时间的相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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