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工作群怒骂领导,“爽”完之后还得赔钱!

工作群怒骂领导,“爽”完之后还得赔钱!

2020-11-09 法律服务网 1525

微信群作为一种即时便利的群聊平台,深受用户喜爱,其中不乏许多公司单位,利用微信建立工作群,以便交流工作问题、发布公告文件。那么在工作群中,因琐事对领导不满,直接使用污言秽语“开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被侵权人又是否能够要求赔偿?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经过。

【工作群怒骂领导,“真性情”?】

陈某与易某同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易某系陈某的上级领导。自2019年2月起,陈某因工作琐事,与易某发生争执,随后在工作群中多次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辱骂字眼,如“你的脸皮真是全中国最厚的”、“把你打入十八层地狱、永不超生、扫把星、恶妇”、“孽畜”等共计数百条。

事后,陈某虽向易某及公司道歉,并出具检讨书,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将陈某辞退。易某则表示,陈某在工作群中对自己进行侮辱谩骂,全公司的人都看得见,其认为自己的名誉权收到损害,同时精神上也饱受折磨,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五千元及律师费一万元。

而陈某却对此提出异议,其表示自己虽发布不实信息谩骂易某,但已出具检讨书,自己的行为仅仅是情绪上的发泄,不应认定为侵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首先,易某的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陈某多次在工作群内发布与工作无关的、针对易某的侮辱消息,必然会对易某的工作状态、个人情绪造成影响,同时也会引起其他员工的议论。其次,陈某发布的侮辱性语言,已经侵犯了易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易某的名誉,降低了易某的社会评价。因此,陈某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两千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据陈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给易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等情况,酌定精神损害赔偿两千元;同时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律师费为五千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言论需注意!】

微信作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容易产生侵权纠纷。工作群中的名誉侵权虽属于网络侵权的范畴,但仍然是传统过错责任形态下的侵权类型,就其归责而言,仍然属于过错责任。若查证发表的信息中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则可以认定构成违法行为。

因此,在网络上发布言论时也需要注意内容的合法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