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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费百万元遭悔婚,财物还能否要回?

2020-10-30 法律服务网 1200

小芳是某航空公司空姐,因机缘巧合与沈某相识,沈某经多次交往后与其建立情人关系。后因与小芳约定结婚而与其原配妻子离婚,但小芳却悔婚了。沈某在此段感情中花费了近百万元,其中不乏因小芳答应结婚而赠与的贵重财物。那么沈某所花费的钱能否要回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沈某在婚内给情人送礼属于赠与行为,若沈某与妻子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其他约定,那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同时沈某给情人送礼属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其妻子可以上述理由起诉要求小芳返还。而沈某离婚后的花费属于恋爱期间支出,对于其赠与的贵重物品如房产、车产等,实际上属附条件赠与,若恋爱失败,小芳仍占有该贵重财物的,沈某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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