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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公务员向单位饮用水投毒,已被移送检察机关

2020-10-27 法律服务网 1244

2019年7月,乳山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该市统计局工作人员于某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医用注射液,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正在依法审查之中,对于涉案人员将依法从严查处。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上述规定,于某在其单位饮用水中投放医用注射液的行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于某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该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的,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事件后续】

目前案件仍在检察院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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