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30 法律服务网 6254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超过规定限额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由于违规担保的隐蔽性以及披露的滞后性,使得该种情况时有发生。最终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因给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而遭受重大损失。
对于违规担保行为,其危害体现在多个方面。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规定,抛弃正常的审批决策程序,直接进行对外担保,不仅降低上市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还会引发其经营风险。违规担保的实质是大股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忽视上市公司的公共性,将上市公司当成自己经营的私人工具,进行资产的拆借,破坏上市公司独立地位,最终损害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法条就是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司未按照该条规定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是否导致担保无效、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审查义务等问题,还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对担保效力的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加明确的裁判标准,明确了“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这对于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有着重要作用。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完善自身治理、稳定内部控制、监督高层人员履行职责,才是避免违规担保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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