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8 法律服务网 1696
【事件经过】
河南男子刘某明在为其供货人打欠条时,故意将自己的名字少写一个字,变成刘明,使欠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从而想抵赖货款。
2018年3月,刘某明在张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张某先行供货价值10万元钢材,刘某明在支付5万元后,在冯某作为证明人的情况下,为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写道:“今欠张某钢材款5万元整,刘明。”但张某在之后约定付款的时间里多次催要货款,刘某明都置之不理。
张某无奈之下只好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发现,刘某明在欠条上写的是刘明,与其身份证信息不符,按理可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但张某提出冯某作为证人可以辨认其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同时还提供多份与刘某明的手机短信证据。法院在结合多方证据及调查后,证实了刘明就是被告刘某明,因此依法判决刘某明支付剩余货款5万元及利息。
【律师提醒】
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在书写欠条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细节,如字里行间不能留有多余空隙、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及身份证等信息是否正确无误、尽量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言语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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