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7 法律服务网 2647
【事件经过】
2017年3月,丹阳市人民法院收到一份来自祝某的刑事自诉状,其中祝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追究被告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律师、刘律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单位丹阳市档案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5年5月,丹阳市档案局向孙律师、刘律师提供了祝某与其妻子张某的婚姻登记信息,随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被告祝某与张某,要求两被告偿还30万元债务及利息,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祝某与张某夫妇共同偿还刘某借款13万余元及利息。
祝某在偿还债务之后,自觉刘某同其委托代理人系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丹阳市档案局非法提供公民信息,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孙律师、刘律师作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有权调取祝某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证据,丹阳市档案局在两位律师提交上述规定证件、材料后,有义务向其提供祝某与张某的婚姻登记信息材料,上述双方行为完全合理合法。
【事件后续】
据调查,孙律师一行调取该材料后,仅用于民事诉讼,祝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用于其他非法事项。也就是说其调取婚姻登记信息材料以及据此提起上述民事诉讼的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合法的。由于自诉人祝某提起刑事自诉的罪证缺乏,法院遂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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