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2 法律服务网 2776
随着医药行业市场竞争的逐渐激烈,一些医药企业为了攫取高额利润,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本文就将分析医药企业所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交易
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伪造产地名称等行为,统称为混淆交易;
商业贿赂
经营者通过给予回扣方式,利用能够对交易方产生影响的相关人员,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称为商业贿赂(如医生拿取回扣推荐药品);
虚假宣传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进行不实宣传的行为,属虚假宣传;
低价倾销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低价倾销;
有奖销售
经营者为刺激消费者购买产品而采取赠送物品、发放奖品的行为。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根据《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销售积压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除外。”第十二条:“医药商品不得搞有奖销售。”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倾销手段,不得举行有奖销售活动。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省级以上医药生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按情节轻重,依法处以通报批评、停产停业整顿,以至吊销《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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