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非法领养】 广州一司法鉴定中心涉嫌造假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领养】 广州一司法鉴定中心涉嫌造假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0-09-17 法律服务网 1622

近日,有媒体曝光,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涉嫌通过“调换血样”将当事人抱养的孩子鉴定为“亲生关系”,并成为非法领养“洗白身份”的秘密方式,引发关注。

9月15日广州市司法局对外通报称,涉嫌亲子鉴定造假的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目前已停止受理司法鉴定业务,接受调查。目前,该局已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责任: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