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5 法律服务网 1470
企业为了保护一项没有进入公共范围内的发明创造,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如网红吹风机“戴森”将其独特的造型及技术申请专利而受法律保护;另一种就是将该发明创造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严格保护,如锁在巨型保险柜的可口可乐配方。上述两种常见的发明创造保护手段具体有哪些利弊呢?本文就将两种方式进行比较和讨论。
【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某项技术成果一旦被授予专利后,专利权人就享有了独占性的权利,在专利权有效的地域和范围内只有这一项技术成果,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等,可以说申请专利是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保护措施。
但申请专利需要公开所有的技术内容,同时申请专利时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在被授予专利权后每年还需要支付专利权年费。另外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保护期满后即进入公共范围,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专利权保护还有地域性因素,在某国被授予专利受该国法律保护,但在未申请以及不授权的国家就无法得到保护。甚至可能存在将技术成果公开后,未能获得专利权这种“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况。
【技术秘密保护】
技术秘密作为一种不必公开、无需交费、不存在地域性问题的保护措施深受一些有能力的大型企业钟爱。其好处就在于只要有效保密,该技术所有人就一直拥有权利,永远不会过期。
但正如上文所述,该方式一般受有能力的大企业所钟爱,其原因就是技术秘密保护对于企业的保密水平要求极高,一旦发生秘密泄露,则前功尽弃。同时若发生诉讼纠纷,法院难以界定是否属于技术秘密范畴,从而无法进行有效保护。
【择优而选】
综上所述,一项技术成果的保护措施,应视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利弊、择优而选,而不是机械的套用他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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