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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分危险品不准在港区存放或限时存放

2020-09-11 法律服务网 1332

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243号),交通运输部在通知中,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严格要求和严禁事项。

在从严从实从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方面,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在辖区内相关港口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厉查处违规存放、超量储存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等违法行为。严格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港口作业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的规定:

部分相关规定:装有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严格实行限时限量存放;对排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划、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要求的,要督促立即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

同时,严格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对发现的缺陷,要及时修复,有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储罐安全运行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大型储罐、液化气体储罐及剧毒化学品储罐等重点储罐要按照规定设置紧急切断阀,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要加强人员值守,储罐监测设备报警时,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通知还要求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船岸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加强船港界面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装卸作业环节值班值守,严禁违章作业。严禁未批先作业等违法行为,作业过程中,要指派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重点加强对进入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的第三方人员作业行为的管控。

在着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方面,交通运输部要求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2020年底前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2021年底前实现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2022年底前建立实施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装卸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分别至少有2名、1名具有中级以上化工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中储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按国家规定要求达到15%并逐步提高。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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