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31 法律服务网 16270
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校园欺凌”引发的惨案,让人触目惊心.
近日,“一女孩被7名未成年人围殴扇耳光“的视频,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8月27日,四川乐山马边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据马边警方通报,经初查,涉事人员史某某(未成年)因前期与丁某某(未成年)发生矛盾,史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于2020年7月15日下午,采取辱骂、打耳光等方式对丁某某进行欺凌,并拍摄视频。事后,丁某某未报警。
校园欺凌实际上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受害者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什么是人格权呢?
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拒绝校园欺凌,不做沉默的被欺凌者,不做冷漠的旁观者,不做可恶的欺凌者。遭遇校园欺凌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的面对欺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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