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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容易,后悔迟

2018-08-07 法律服务网 2063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纵火的严重性,不少防火的宣传语已经铭记于心了,日常防火已经是一种习惯了。警惕火灾,珍惜生命。生命诚可贵,请别拿生命开玩笑,多一分防火准备,可减少生命财产损失,更不要为了日常小事而轻易纵火,纵火容易,祸患无穷。

近日,一女子为吸引警方注意解决住房问题纵火造成人员伤亡,庭审中表示悔意,但是为时已晚。纵火伤人社会危害性大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对于放火的刑事年龄,国家法律也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放火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众安全,则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故意放火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危害了他人健康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影响到社会秩序。一时冲动去放火,更是害人害己,幡然醒悟,损害结果却已经造成了,可谓“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心生报复去纵火,更是不可取,与其事后痛哭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一把火能将一片充满欢声笑语的地方化为废墟,你可知纵火容易,可是纵火害己害亲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这样的结果,你承担的起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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