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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十条意见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2020-07-03 法律服务网 965

湖南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10条措施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联动增长机制、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定期报告及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乡村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和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人才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标准,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艰苦地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教师倾斜,着力构建“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从201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贫困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建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制度,对农村中小学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根据学校所在位置,区分行政村(含自然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街道、县城关镇)两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150元的人才津贴。

以下为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湘政发〔2019〕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村教师(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下同)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养培训的首要内容,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恪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强师德典型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平台,采取有效方式,大力宣传优秀乡村教师、乡村教育工作者等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强化师德考评,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二、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联动增长机制、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定期报告及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乡村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和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人才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标准,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艰苦地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教师倾斜,着力构建“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参照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人才津贴制度,从201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贫困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建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制度,对农村中小学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根据学校所在位置,区分行政村(含自然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街道、县城关镇)两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150元的人才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级财政共担,分担比例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确保省定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提高乡村教师补助水平。

  三、加强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配备。根据公办学校学生数量变化情况动态核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统筹调剂下达至各市州。加快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统筹调配城乡教师资源。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实行编制配备倾斜政策,按照班师比核定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教职工编制,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根据教学和管理实际需要,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适当增加乡镇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各地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优先为乡村学校配备合格教师,保障所有班级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保障乡村小规模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配备,结合实际多渠道统筹配备乡镇寄宿制学校宿管、食堂、安保等工勤服务人员及卫生人员。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不得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四、加强乡村教师培养补充工作。加大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经费投入,有序扩大公费定向培养规模,构建乡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教师补充分别以地方师范院校专科、本科公费师范生为主,乡村普通高中教育教师补充以高水平师范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本科公费师范生为主的乡村教师高质量培养补充体系。推进培养高校、地方政府、乡村中小学校协同育人的乡村教师培养机制,提高师范生的教育实践质量。积极实施“银龄讲学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已退休的优秀校长、教师、教研员到乡村学校讲学,缓解优秀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矛盾,相关县市区在落实国家规定的讲学教师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提高补助标准,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认真组织开展“特岗计划”。继续实施“三区”支教工作,进一步提升“三区”教师队伍建设质量。在实施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三区”支教、“银龄讲学计划”等工作中,向音体美等紧缺专业教师倾斜。

  五、通过“互联网+教育”助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成互联互通、多级分布、覆盖全省、协同服务的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为乡村教师提供更多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通过“1+N”或“N+N”的网络课堂方式,组建一批农村网络联校群,覆盖全省农村学校,推动城区学校音体美等教师为农村学校学生在线开设相关课程,着力解决农村学校课程开设不全、师资不足等问题。以中小学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为领衔人,组建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名师网络教研联盟”,带动乡村教师参与名师引领、网络研讨、资源开发、资源应用等活动。实施新周期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推动信息化教学应用覆盖全体乡村教师。

  六、加大乡村教师职称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要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号)关于“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的要求,适应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需要,调整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增设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在乡镇中小学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的基层职称制度。乡镇中小学“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当地专业技术中级、高级结构比例。建立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对在乡村学校从教累计满30年的男教师、满25年的女教师,且申报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目前还是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教师,直接评聘为基层高级教师。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七、推动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加大“县管校聘”改革力度,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统筹调配教师编制,完善教师招聘和调配机制。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县管校聘”大力支持。推进县域内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推行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走教制度。完善强校带弱校、城乡对口支援等办学机制。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交流轮岗以城乡学校之间为主,有序促进城区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逐步缩小校长教师配备的城乡差距、校际差距。

  八、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增加乡村教师培训机会,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教师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进各级教师发展机构建设,加快构建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坚持向乡村教师倾斜,加大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名师名校长培训力度,强化乡村学校音体美和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培训。健全乡村学校校本研修制度,提高校本研修质量。

  九、加大对乡村教师的表彰奖励和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的表彰奖励力度,扩大覆盖面,提升中小学教师职业荣誉感。省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对乡村教师单设,每两年评选表彰100名在乡村任教20年以上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乡村教师,并优先推荐参评全国优秀教师。对在乡村从教满2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组织实施“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遴选对象向乡村教师倾斜,提升乡村学校教学名师队伍建设水平。

  十、加强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予以优先保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将教师周转房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规模较大的乡镇寄宿制学校,利用闲置校舍改扩建、适度新建一批教师周转宿舍。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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