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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翻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0-07-06 法律服务网 1462

汪涵代言的理财产品爱钱进暴雷,遭到网友声讨引发关注。据报道,有超过10万人被爱钱进骗超过100亿元,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目前,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募集资金已被北京东城区公安经侦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办。

明星代言翻车事件不断,作为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代言人不需要为其承担连带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但明星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在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为虚假的情况下,应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禁止代言。

相关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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