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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蛙旅行略不平坦,数字版权维权任重道远

2018-02-07 法律服务网 2654

近日,日本Hit-Point公司开发的小游戏《旅行青蛙》凭借其“佛系”操作成了朋友圈里的新爆款。但与此同时,趁着官方尚未推出中文版本,一款结合了原作青蛙元素与小游戏“跳一跳”玩法的“山寨”游戏《旅行青蛙》很快在苹果应用商店跟风上架,并以3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下载量迅速飙升至中国区付费榜第一。

然而,这款游戏上线仅一天,便收到了8000余条用户差评。不少玩家大呼上当受骗,指责其故意误导下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差评一出,苹果很快对该款游戏做了下架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纵观整个维权过程,促使山寨游戏下架的力量并非来自拥有知识产权的日本公司本身,而正是众多普通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维护,经由市场机制反馈,才最终促使山寨游戏得以下架。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构建IP快保护、严保护、大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社会公众对IP保护的意识也水涨船高,除了网络游戏的维权纠纷数量增加,网络文学也是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重灾区。电视剧《花千骨》原著被指涉嫌抄袭4部网络小说,2014年琼瑶将于正告上法庭,其编剧的《宫锁心玉》被诉抄袭琼瑶作品《梅花烙》。而2017年闹得最轰烈的,当属《锦绣未央》原著涉嫌抄袭200多部小说,以及作者匪我思存在社交媒体公开指责《甄嬛传》《如懿传》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中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网络文学和网络游戏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基于此,这类作品在遇到《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列举的情形时,可以依法维权:
第四十七条: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被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就目前来说,其实并没有为数字作品量身定做的法律法规,大都需要援引类似作品的法条,网文作者采取的维权行动,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周期长、举证成本高、赔偿数额少,往往收效甚微。网文IP基于内容优势已经打通了泛娱乐产业链,侵权者面对巨大的利益难以回头,但随着尊重创作者心血、保护知识产权的市场氛围逐渐成熟,例如手机上已经有在线申请数字版权的APP,我们期待数字作品在知产市场上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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