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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性侵,别选择沉默

2018-08-01 法律服务网 2454

近来,随着雷闯性侵事件的爆出,媒体人章文也被人举报性侵,包括蒋方舟在内的一些女性亦称受其性骚扰。关于此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网友众说纷纭,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面对性侵,千万不要选择沉默。

性侵害、性骚扰一般以女性居多,性侵害包括很多种,猥亵、强暴等多种方式,但无论是实施以暴力强迫还是用身份胁迫受害人以高尚之名行龌龊之事,又或是实施肢体骚扰、语言滋扰的行为,都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可是往往经历过此类情况后,受害人心灵会受到重创而选择了闭口不谈,以为过去了就不会再发生了,不料却迎来了对方的一次又一次伤害,当然也有的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受到性侵害后,要马上固定证据,希望受害者能够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要让自己再次受到伤害,不能让那些伤害过你的人逍遥法外。

面对性侵受害人可以选择防卫,但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最终被暴力性侵。强暴女性一般构成强奸罪,这种情况往往是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的手段与被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对于这种强迫她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强奸罪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幼女的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容易受到侵害,这就需要时刻注意人身安全,一旦受到侵害,就需要勇敢发声,让法律为你撑腰,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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