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小偷入室盗窃躲在床底睡着了,入室盗窃将面临什么处罚?

小偷入室盗窃躲在床底睡着了,入室盗窃将面临什么处罚?

2020-03-26 法律服务网 2204

近日,广东佛山一名男子入室盗窃,结果遇到主人回家,他就躲到床底下,结果睡着了!一睡就是6个小时,直到在睡梦中翻身惊醒了主人,主人把他反锁在屋内并报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地审理中。在我国入室盗窃将面临什么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节 盗窃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