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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湖北返乡业主,物业该如何处置?

2020-03-12 法律服务网 871

疫情爆发期间,正值新春佳节,大量外地务工人员回老家过年,其中从湖北回来的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从湖北回来的业主,物业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之规定,医疗机构是检测业主是否感染的权威主体,因此物业公司面对此情况应立即上报当地卫生部门或疾控中心,由卫生部门或疾控中心决定是否采取观察或隔离措施,物业公司不宜自行决定。

 

经医疗机构检测后,业主体温正常,物业则应在上报后提醒业主做好自我隔离,并对其进行跟踪观察,出现情况立即报告;经检测业主体温高于37.3°C的,物业公司可以暂时不让其进入小区,同时上报卫生部门或疾控中心处理,如业主不配合,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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