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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直播背后的“门道”

2020-03-05 法律服务网 1307

你是否和我一样?

是否每天下班回家后等待着平台的直播?

是否每月的工资总是有那么几天莫名失踪?

是否在一声声“OMG!买它!”的吆喝中迷失自我?

如果是,那么恭喜你!

你遇上的就是传说中掏空劳动人民钱包的“电商直播”。

 

何谓“电商直播”?

“电商直播”又叫“网红带货”,指的是线下商家利用网络平台,通过明星网红等,以直播的形式向不特定公众推销、出售商品或服务。

 

在这种新型消费模式火爆的背后

我们一起来冷静思考其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场电商直播的背后,存在着多个不同的主体,如品牌方(商家)、直播平台(经营者)、主播以及忍不住“剁手”的我们(消费者)。

 

首先从品牌方也就是商家来看,商家所提供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由于平台效应以及主播热度,许多消费者出于信任,不会留意产品的各项质量标准。这就可能造成部分无良商家,伺机将残次品、即将过期甚至不合格的产品推上平台促销。

 

其次从直播平台角度来看,电商平台开展直播活动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除了我们经常使用的“某宝”、“某东”等平台之外,还存在着许多相对规模较小的平台,那么他们在开展直播活动的时候,需要具备的资质有哪些呢?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结合电商直播的应用场景,其本身不属于网络表演的类型,但考虑到直播过程中可能存在与其他网络表演形式相结合的直播内容,因此,不排除其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可能性。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该资质主要针对的是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关活动,如电商直播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自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则需取得该证。

 

最后从主播的角度来分析,其推销的产品的质量若存在问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就目前来看,主播和商家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强制要求写明产品质量问题。若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这种约定也只在合同订立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如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主播和商家所签的合同,对消费者主张权利没有任何的影响。所以出了质量问题,应该算商家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以及生产者主张赔偿责任。

主播虽然不用承担直接责任,但是出现质量问题时,也存在连带责任。因为在主播带货过程中中,他们实际上提供了广告服务,其所提供的产品若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说

网络购物有风险

“剁手党们”一定要看清背后的门道再“买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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