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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新规,来了!

2020-03-02 法律服务网 1946

2020年3月起,我国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一起来看看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免征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国务院2月25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

会议确定,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四是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试点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等6项新措施3月1日起实施

公安交管部门将启动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其中3项试点措施在2020年3月1日起开始试点推行,包括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提供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另外3项措施将在2020年3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包括租赁车交通违法处理简捷快办、小客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交通安全导航提示服务。

房贷利率“重新定价”

央行发布公告,宣布从3月1日开始,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从贷款基准利率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换,原则上这一转换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举例来说,如果此前的房贷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基准利率此前为4.9%,上浮10%后,房贷利率为5.39%。那么,2020年3月份开始转换后,购房者2020年的房贷利率仍是5.39%这一水平不变,只是计算公式发生了变化。新的房贷利率为LPR增加或者减少一定幅度。

新《证券法》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法从推行注册制、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多方面,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法律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的网络行为制定了相关细则,并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层面对网络内容生态进行规范管理。其中,明确提出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的11种内容。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起清税无须“配比”欠税及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从今年3月1日起对若干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调整和明确,其中包括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优化纳税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等。新规定还明确了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以及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公告指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为避免利益冲突,要求建立投诉处理回避制度,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人员处理投诉。

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指定网站发布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并公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办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规定,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明确为政府采购信息的汇总平台,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发布。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迎来新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的公示时间修改为20日。

办法规定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对去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着力体现人文关怀。

地方性法律法规:

山东:文化名城告别“终身制”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警示和退出机制,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遭到严重破坏的,将提出警示并要求整改;整改未通过审核的,将撤销称号并依法追责。

条例明确要求,严格控制商业面积开发,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湖南: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月8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做“三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设施。

贵州:向家暴说“不”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确定“首接责任”制度,家庭暴力处置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公安机关一旦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出警后即可向施暴人出具“告诫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四川:《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办法》明确,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对其应当履行的职责给予了明确。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等。

省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有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但未明确具体距离范围。为便于监管,此次《办法》明确规定,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来源:人民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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