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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除外!

2020-02-03 法律服务网 1770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于1月24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明确了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在疫情停工期间,企业仍需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立法精神,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企业经营困难或其他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妥善与职工进行协商,尽量以职工辞职或协商一致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1)疫情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疫情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行政拘留的,则需根据企业制定的制度进行执行,如果企业制度规定“被拘留属于严重违纪”且履行过民主程序,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相应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以合理方式与职工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职工辞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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