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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别人手机给自己发微信红包 构成盗窃罪获刑一年三个月

2020-01-14 法律服务网 1597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5日凌晨,伊某窜至沁阳市柏香镇某村张师傅家中,将其钱包和两部手机盗走。打开手机后,伊某发现张师傅用微信绑定的河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有现金28823.84元。伊某用该手机微信账号给自己的手机充值了100元钱后,又用盗窃来的另一部手机注册了新的微信号,并进行实名认证。然后,用张师傅的手机向该微信号进行转账,该微信收到钱后,他再将这笔钱分批转到了自己的手机里。为了不引起机主察觉,当晚,伊某再次潜入张师傅家,将其钱包、银行卡、一部老年手机放回原位,留下了张师傅钱包内的630元现金和另一部手机。

次日,张师傅发现手机内银行卡内的钱被人转走,立即报警,并通过腾讯公司将涉案微信账号冻结。不久,腾讯公司返还了张师傅21413.18元。而张师傅手机中的转账截图,最终帮警方锁定了伊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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