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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病历不是“免死金牌”

2020-01-07 法律服务网 1870

2019年12月22日,青岛公安侦办一起奇葩案件。青岛地铁五四广场站内,29岁小伙杜某接连猥亵多名陌生姑娘。此时,杜某家属却向派出所提供了一份杜某早期精神分裂症的病历。不过,经鉴定,杜某案发时未见精神病症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最终杜某被行政拘留15天。

有精神病史未必就有“免死金牌“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须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区别对待。我国刑法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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