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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2019-12-16 法律服务网 2900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输到指定的地点,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分为公路货运合同、铁路货运合同、航空货运合同等。

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一)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支付运输费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应付费用的,除有相反约定外,完成运送的承运人有留置权。运送货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可以免交运费,已交的可以请求返还。

2. 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准确提供收货人和告知必要情况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3.包装义务。凡必须由托运人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适宜保护货物的方法包装。

4.托运危险物品的妥善包装、警示等义务。

(二)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运送义务。承运人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安全无损地将物品运抵目的地。如因承运人的原因错运到货地点或逾期运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领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收取保管费;收货人不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提存。

3.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多个运送人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同一种方式承运人承运货物的,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运送货物有损害的,缔约之承运人与致害运送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当托运人与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托运人的部分义务便依托运人与收货人的约定而转移于收货人,例如领取货物、支付费用等。但收货人不履行义务,仍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违约如何维权?

如果发生货物运输合同违约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或者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诉讼,也可以约定指定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没有约定,则只能在合同的履行地或者被告的所在地进行诉讼。

注意:如果约定仲裁,则应当约定仲裁的机构,不可以约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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