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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财物纠纷常见问答

2019-12-13 法律服务网 2046

【前言】

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给付财物、给予一方亲人经济资助、共同购置大额财产如房屋等。但是,恋爱期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缺乏法定财产制度的保障,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就容易引发财产纠纷。曾经甜蜜的恋人,现今对簿公堂,将给双方生活都带来一定程度的难堪和困扰。下面就整理一些恋爱期间财务纠纷相关问题的常见问答供大家参考。

【恋爱期间借钱还钱有哪些注意事项?】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费,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分手后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的,出借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财物等情形都较为常见,接受转账一方如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数额较大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的转账,法院可以结合双方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对于额度不大的转账,如无明确约定,或者是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数额,则存在不被认定为借贷的可能性。对此,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系基于借贷,最好是形成书面协议或者留存其他证据,以避免无法实现债权或者重复偿还的风险。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有哪些注意事项?】

恋爱期间的某些给付或者赠与,有的是出于结婚目的,有的则可能用于日常交往,在感情破裂发生纠纷后,给付一方要求返还,但双方对于给付目的往往各执一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赠与的财物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情形,构成彩礼的,赠与一方才有权利要求返还。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导致认定彩礼的数额也不同,总体来说,司法裁判的思路是结合给付目的、给付数额等情形综合予以判断。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大额财物、赠与高档礼品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恋爱期间购置房产不仅涉及到出资问题,也涉及到购房资格使用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如果恋爱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应对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情形提前作出约定,并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这样即便将来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据协议主张对房屋的权利。

根据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公民自愿处分民事权益且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恋爱期间,双方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

此外,在购房过程中,应避免现金直接交易,否则也可能出现无法还原事实,虽然出资但最终得不到认定的情况。

【恋爱期间购房涉及父母出资的情况】

对于一方父母为双方共同购房出资的,如此前系以赠与名义,在分手后反悔并与己方子女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借名买房协议的,该协议并不当然有效。实践中法院也可能从维护交易稳定、倡导诚实信用的角度,综合考量出资目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予以判断。因此,父母在对子女购房进行赠与时,也应慎重考虑,最好能对赠与目的系基于子女结婚等进行约定,且对未能结婚的后果提前设想并作出相应约定或者安排。

【结语】

感情破裂虽然遗憾,但如果不可避免发生了财产纠纷,还是应当如实陈述交往过程中的事实,不能因为所谓背叛、失恋等带来的痛苦就歪曲事实、隐瞒真相。该类纠纷中,法院常常需要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推理、价值衡量等思维工具辅助裁判,而只有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引导法院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最后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白头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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