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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人落泪的,都是生命

2018-07-09 法律服务网 1504

《我不是药神》近日上映,引起一阵好评,很多人都哭着走出电影院,这部电影的事例原型取材于2015年的“陆勇事件”,发生在湖南沅江的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陆勇以低价从印度买入一种号称对白血病有奇效的药品,在国内贩卖闻名,但也因此备受争议。该案被评选为2015年度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向法院撤回起诉。2月26日,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陆勇是江苏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的老板。2002年,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医生推荐他服用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服用这种药品,可以稳定病情、正常生活,但需不间断服用。这种药品的售价是2.35万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药费加治疗费用几乎掏空了他的家底。

 

2004年6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也生产类似“格列卫”的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4000元。陆勇开始服用印度产“格列卫”,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后有5个QQ群、千余名白血病患者,都与陆勇一样开始去银行汇款,从印度直接购买这种廉价抗癌药来维持生命。因为汇款程序复杂,许多人在购买时都请陆勇帮助。为方便给印度公司汇款,陆勇从网上买了3张借记卡,并将其中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卡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将曾购买借记卡的陆勇抓获。同年11月23日,陆勇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陆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近千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2月26日,湖南省检察院公开发布了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和释法说理书,对社会关切进行了回应。

 

在释法说理书中,法院阐明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因未以销售盈利为目的。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也就是说,即使药事实上是真的,但是在法律上它是假药。这一条款的核心意旨在在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陆勇从印度买回的药正确的说法是仿制药,仿制的是拥有专利权的经临床验证的药,药效基本与专利药持平。但有了专利药在先,仿制药需要较少的成本(仅是和专利相比)就能研发成功。印度是专利强制许可,即在专利期内就可仿制。中国也有仿制药,只是仿制的是过了专利期,并获得批准的药物。法律上将所有未获得批准的药都称为“假药”,这和名不副实、临床上没有效果甚至有害的所谓假药有一定区别。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数据显示,我国近17万个药品批文中95%以上是仿制药,20年前正好是欧美新药研发的高峰,对应到现在正是新药专利过期的高峰期,

 

至于涉嫌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按照高检院、公安部关于该条的追诉标准规定的解释,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陆勇购买和使用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的领信用卡的行为,但法院认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部电影或者案例的内涵,实质对药品和司法都提出了挑战,高昂的药费,无情的法律,人命的无奈,交织在一起产生了谁都茫然的结果,诚然法律是不能逾越的,它保护了我们绝大部分的人的利益。但是生命也是可贵的,因而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医疗水平发展的再快一点,药品价格下降地再快一点。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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