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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被骗损失由谁承担?

2019-11-29 法律服务网 1471

【基本案情】张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工作时间张某接到了“公司财务总监李某”的QQ指令,要求张某向何某个人账户转款。张某未经核实,便将公司账户的16万元分次转入指令账户。转款后,“财务总监李某”的QQ与张某QQ再无联系,张某起疑通过电话向财务总监李某核实,方知财务总监李某QQ被盗。立即报案,经查,16万元已被全部转走,财务总监QQ确实被盗是在千里之外的地方登陆,然而该电信诈骗案至今未侦破。公司遂以张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存在重大过错,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公司诉称】根据该公司财务流程规定,每笔付款须由公司经理签字确认才能转款。张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存在重大过错,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共计161806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应就公司财务工作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严守公司财务制度和操作流程。但张某未核实指令付款的人员身份,便轻率地将大笔款项转至个人账户,亦未遵照公司财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付款审批,就公司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的转款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张某虽有过错但并无主观恶意,故不宜严格按过错程度要求其赔偿。综合考虑损失大小、过错程度、工资收入等情况,法院酌定由张某负担30%损失,即48000元。

【实务要点】关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上述两种情况都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但对劳动者履行职务存在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包括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

律师建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严格遵循财务制度,财务人员要提高风险意识,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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