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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车应该怎么处理?

2019-11-25 法律服务网 3732

【前言】

对城市常住居民而言,在城区的犄角旮旯一定没少看到过“僵尸车”的身影,对一些大学生来说,“僵尸车”更是成为了美丽校园独特的“报废美风景”。不论是城市还是校园内的僵尸车,它们都有几个共同的特质:款式破旧,年代不考,破烂不堪、尘土满身。

 

【“僵尸”车到底是啥?】

僵尸车的形成从基本定义上来解释,僵尸车”是指长期停在车位不动并且无人使用的车辆。这些车辆满身尘土,无人问津,长期不动弹,故被人称为“僵尸车”。追本溯源,僵尸车现象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催化而形成的。提到车,首先想到的就是车主,而僵尸车也就分为有主车辆和无主车辆,其中有主车辆又可分为私家车和公务用车。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僵尸”车?】

第一种情况,车主仍然可以查询的到的私家车辆。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因为车主购置了新车,但却对旧车的处理或报废程序不了解,或者是觉得费用太高划不来,因此才会将车子置之不理并演变为僵尸车。这里要提到我国的旧车处理相关条例,根据2013年开始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总则,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且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换句话说,这些使用10年左右的车辆没有到达报废年限,也完全可以按二手车出售。那么为什么很对车主不愿意对旧车进行出售呢?原因就是在出售或报废的时候都需要补齐之前的违章罚款、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当相关处理费用已经高于旧车的价位,车主觉得费用高昂不愿履行程序,便遗弃旧车、一扔了之成为了路边可见的“僵尸车”。同时根据条例,在申请机动车报废后车牌号只能保留6个月,因此很多车主就废置车辆以图今后牌照留作他用。

第二种情况是车主无处可寻的私家车辆。这种主要是涉及刑事案件、遭遇偷盗抢劫或者是车主出现意外多年不归,因此导致无人管理的车辆。同时在很多城市,由于以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者是执法力度的不到位,市面上流通着一些没办法合法上路的走私车辆。而随着车辆管理的日益规范,车主无法脱手或出于自保不敢报废回收,这些车辆只能被迫成为无主的“僵尸车”。

第三种情况就是公务用车被遗弃。某会之前,公务车辆车辆配备范围过大、运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车私用等问题突出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某会之后政府部门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进行社会化改革。这一日渐收紧的管理举措,导致政府机关用车受到多方的监督和管控,很多公务人员不再使用公车。因此,很多公务车辆久而久之就常年停在政府机关大院内,变成了另一种意义“僵尸车”。

 

【“僵尸”车带来的麻烦】

城市中停放的僵尸车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形象,而且对于城市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隐患。由于道路规划设计的不合理与开发力度的缺失,给相关车主提供了空间,僵尸车充斥在各种无物业的开放式老旧居民小区、背街小巷、旧车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1. “僵尸车”常年强占道路、停车位等公共资源,使有真实需求的车辆无处停放,进一步增加了交通压力,造成拥堵。僵尸车的存在也严重拉低了车辆审验率,使得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2.僵尸车辆大多破旧不堪,存在大大小小的安全隐患,很容易因为高温出现自燃等问题。

3.公共安全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很多僵尸车辆侵占了消防通道等公共安全道路,这是违法行为,一旦出现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为什么没有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这些“僵尸车”即使长期无人问津,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所有财产,属于有主物,无论是物业管理单位还是公安、城管部门在处置“僵尸车”时均存在困难、顾虑。

首先,认车难。大多数报废车因使用年限长,转手买卖多次,无法确定车主信息和联系方式。其次,举证难。对于长期停置在路边的车辆,如何举证确认该车辆已达到了报废年限,目前没有统一认定标准。再次,处置主体不明确。对于长期停置在路边的车辆,究竟归哪个部门来处置,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处置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何解决等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目前国内对于车辆处置的法律条文主要有《机动车维修管理协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等,都是基于执法部门的条例,城管部门和社区物业有力没处使,没有相关部门的授权,擅动僵尸车造成了损坏甚至要依法赔偿。

 

【那我们就拿它没点办法?】

  小区内如果存在“僵尸”车影响到日常生活,不妨请交警来看一看。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目前,有五类“僵尸车”可由交警部门直接处理。

1. 明显属于拼装、报废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交警可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

经过查询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发现弃置车辆属盗抢涉案的赃物车辆,交警部门可依法扣留登记,并移交办案单位。
涉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车辆,交警部门可调查核实车辆信息,能够确认为假套牌、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的车辆,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登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罚的,经公告3个月仍无人认领的,交警部门可依法对车辆进行暂扣。

5.查无涉案嫌疑但属无主的车辆,可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除这五种可以认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废弃车辆相关部门均难以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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